境外转账到国内不一定犯法。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其所得由境内派出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境内派出单位为个税扣缴义务人;所得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支付的,或委托其境内派出(投资)机构代征税款;计算:
1、境外所得为外币的,按完税凭证的上月最后一日央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折算;
2、纳税人境外所得已在来源国或地区缴税的,我国对纳税人已纳税额采取区分不同情况予以扣除;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3、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税法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为“扣除限额”,应分国(地区),分项计算;
4、个人在境外所得,在境外实缴个税,低于按国内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的,应在国内补缴差额部分;超过“扣除限额”的,超过部分不得作为税额扣除,但可以在以后5年期限内扣除限额的余额内补扣。
只要往你个人账户打款的公司不涉及洗黑钱等非法犯罪活动,就不违法
首先,公转私是以什么名义,国外公司股东分红,还是薪水。这些,会涉及到个人所得税。
其次,国内个人账户收外汇限定的最高额度是每年5万美金。超过5万美金必须提供相关证明。
5万美金以内的,不得以商业往来的名义汇款,可以劳务费,佣金等名义。而且单次汇款最好控制在5000美金以下。
不法分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跨境汇款、买卖外汇、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从境外转账到国内等违法犯罪活动,一般以非法经营罪论处。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私自收看境外电视,尤其是通过非法手段,比如使用非法接收设备来收看境外电视节目,可能会面临法律的处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个人私自安装卫星地面接收天线或使用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收看境外电视节目是违法的。违反国家规定从事生产、销售这类非法设备的,可以被追究法律责任。例如,有案例中,因为销售可以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机顶盒,相关人员被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我国允许特定单位申请接收境外卫星电视广播节目,这些单位通常包括有特殊业务需要的教育和科研机构、
境外向境内汇款没有额度限制,但是结汇成人民币有限制,年度汇款5万美元(各地略有差异)以下自主结汇成人民币。
如果是个人账户汇款的话,从国外往国内汇款是没有限制的,但对收款方来说是有限制的,根据相关规定,每个身份证号,在一年的时间里,最多可以接受的国外汇款金额是有限制的;如果收款方是公司账户,在金额方面,是完全不受任何限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