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六种跨境电商常使用的贸易条规(194号文):
(1)这是海关总署落实国务院关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决议的落地文件,取代此前的26号文。这个文件涉及通关管理、税收征管、物流监控、退货管理、检疫查验等多项内容。
(2)在企业管理方面,继续要求各参与方进行海关注册登记,并纳入海关信用管理。
(3)在通关管理方面,明确1210及直购进口按照个人物品模式进行监管,1239模式则执行“正面清单(2018年版)”的备注要求(即按照一般贸易进口模式)。另外,在没有经过主管部门认证的情况下,订购人和支付人必须一致。至于收货人,则没有做具体要求。
(4)在税收征管方面,再次强调了订购人是纳税主体,海关注册登记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或申报企业则作为税款的代收代缴义务人。注意,如果出现税收问题,代收代缴义务人需要承担补税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目前,行业还存在低报等现象,这种涉嫌逃税的危险行为,各地服务商承担首要责任。
(5)在物流管理方面,允许保税区区内调拨流转及不同1210保税区之间的调拨流转。实际上,区内流转现在已经非常成熟,而不同1210保税区之间的流转依旧存在不少操作层面的问题。至于1210保税区和1239保税区之间,是不允许商品调拨流转的。
(6)在退货管理方面,只要商品不影响二次销售,都可以退回保税区。此前的退货操作,在实操层面碰到层层阻碍,没有大范围推广。现在对退货管理较以前稍微松些,估计很多地方会出具可实操的方案。
(7)其他方面,194号文强调了对虚假三单信息、二次销售、身份信息泄露的查处力度。其中,利用他人身份证信息刷单的,海关按走私处理,并叠加其他法律条款处理。
商务部部长助理张骥在1月8日上午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介绍即将新增设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情况时称:新设作跨境电子商务综试区的城市将由国务院正式批复后对外公布,这些城市的选定主要考虑5方面的条件。
1月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上,决定将已经进行试点的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初步探索出的相关政策体系和管理制度,向更大范围推广,在东中西部筹设一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用新模式为外贸发展提供新支撑。
对此,张骥介绍说,试点城市的选择主要考虑5方面的条件:
❶首先是复制推广杭州“六大体系两大平台”经验做法的基础和条件。
❷然后看外贸进出口规模,原则上重点考虑的是全国外贸进出口规模排名前10位的省市,同时兼顾中西部的发展,考虑到东中西部的合理布局。
❸同时,还会考虑这些省市跨境电子商务和国内电子商务的规模,希望规模是较大的。
❹还要考虑申请城市所在的省市党委政府对外贸工作的重视程度、提交工作方案的创新特色。
❺除此之外,这些省市还必须是正式以省市政府的名义向国务院提出过申请。
公开数据显示,2015年上半年31省份的进出口规模,广东总量第一,排名靠前的广东、江苏、上海、浙江四省市进出口规模均超万亿,四省市总值占全国总量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