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纳税人的金融服务业适用税率为6%;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金融服务业适用税率为3%。
营改增后,对从事“金融服务”税目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增值税,只是在部分特定的税收优惠上(如同业往来免征增值税),由于需对免税主体、业务等作出限定,仍然在《试点过渡政策》和其他文件中,明确了金融机构的范围。但这不影响金融业增值税主要作为行为税的特征。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以及特定金融机构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金融服务,征收率为3%。
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 例缴纳增值税。
”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 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 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因此,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 修理修配业务,需要缴纳增值税,若没有经营机构或代理人的, 支付款项的境内企业为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