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境外企业在提供劳务时,到贵公司考察了解,是否需要扣缴所得税,首先需要根据境外企业在境内工作时间,根据税收协定判断是否在境内构成常设机构。如果对方所在国与我国没有签订税收协定,或则根据税收协定构成常设机构,境外企业取得的所得应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的,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所称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因此,直接支付给客户的美元差旅费,应扣缴所得税。
1.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2.纳税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上述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