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从境外分支机构分得的税后利润计入投资收益。
税法上,应先将税后利润还原为应税收入,按照中国企业所得税政策计算应缴所得税,如果计算结果高于在国外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则需要补缴。但还需要查找国家是否和分支机构所在国家签订过税收饶让协议,如果签订过的,也不需要补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58条,“外商独资企业税后应按照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资企业自行确定。”
2)外方公司分的利润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非居住企业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